證人所述前後不符,其證詞可以採納嗎?

2024-09-30

某甲於偵查中供稱自己以2000元向乙購買2公克的安非他命,在乙被檢察官起訴後,甲於審判中再次傳喚出庭作證,甲卻改稱自己是和乙合資購買毒品,並非向乙購買,甲的供述前後不一,則甲的證詞還可以採為審判的證據嗎?

證人之證詞,法院得本自由心證斟酌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刑事判決:「證人之陳述,如有前後不符,或相互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人的記憶是會出錯的,而且人還可能說謊,但並非證人所述前後不一時,就一律排除其證詞,法官仍可以自由心證斟酌其證詞是否可採,而非一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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