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偵訊請律師陪同,可否不講話都由律師回答?

2022-07-07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委任律師為自己辯護,而到警局做筆錄、到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當事人或其家人亦可委託律師陪同,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不過請了律師,對於律師的任務和功能,當事人應有正確的理解,以免產生了過度期待。其實就算請了律師,被告一樣有到場的義務,也不能直接讓律師幫自己回答問題。

律師不能直接替當事人代答關於「事實」方面之問題

不論是警詢、偵訊,都是要詢問當事人「事實經過」,而誰才是事實經過的親身體驗者?當然只有當事人了,律師所知道的都是當事人所轉述,並非第一手資訊,且律師講的僅為意見而已。

所以對於案件事實的問題,不能由律師代為回答,仍須由當事人自己回答,律師是站在輔助者的角色,適時提醒問題內容、喚起當事人記憶或頂多暗示打pass如何回答。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然也可以行使緘默權,但律師也是只能表示意見或提出辯護要旨,仍不能替當事人直接代答問題。

律師的功能,在於確保程序合法、事前法律分析而給予正確的回答方向

一般人可能沒有參與過刑事程序的經驗,當處在派出所、偵查庭當中,其心理的壓力可想而知,很可能被牽著鼻子走,而說出了不利於己的回答,或是有利於己的事實卻漏未陳述,導致偵查朝向不利於己的方向前進。

而律師的功能,在陪偵方面,最重要的是事前的討論諮詢,讓當事人瞭解相關的程序,並模擬警詢、偵訊的問答情形,讓當事人知道什麼該講、什麼不該講,並在現場確保不受檢警誘導、逼迫而有非任意自白的情形,對於整個案件日後的無罪辯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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