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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2年制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當時第2條第1項第9款即規定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依該法申報財產,故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議員,自應進行財產申報。
但國內議員這麼多,知名議員也不少,但公眾常期對於議員的財產討論卻甚少討論。
其原因之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於民國111年以前之條文,僅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議員不其內,所以議員雖然要財產申報,但監察院並不會公告,公眾無法監督。
不過,在民國111年時,已修法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亦應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這是合理的修法。
因為議員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且有議決預算的權限,此外,議員每月除得支給研究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外,尚得領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等費用,其財產狀況應有主動公開揭露之必要,俾使民眾有公開監督之管道,故為達成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