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不法利益」之範圍?

2022-04-27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條文,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即為圖利罪之規定。而這邊的「不法利益」的認定,在實務及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而不法利益的範圍,除了涉及成罪與否,也涉及同條例第8條繳回犯罪所得財物的金額、第12條不正利益是否在5萬元以下的判斷。

合理利潤,是否屬於「不法利益」?

例如公務員將工程違法決標給A廠商,決標金額150萬元,使A廠商得以承作工程,而公務員、A廠商事後抗辯150萬元是合理的業界價格,所獲得的也是合理利潤,合理利潤並非不法利益,認為不構成圖利罪,此抗辯是否有理由?

不法利益範圍之不同見解

利益總額說

此說認為,不需要扣除成本,獲得的所有工程款都屬於不法利益。採用此說,檢察官不需要舉證工程成本、合理利潤為多少。

利益淨額說

利益淨額說認為要扣除成本後,才是獲得的利益總額,而此說又有兩個子概念:

  1. 會計利潤:指損益表上收益減去外顯成本的餘額,此種算法認為只要有賺錢(利潤),利潤就是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9號判決:「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履行採購案,在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即運輸、包裝等人事費用)及必要之稅捐後,並應有合理之利潤,然得標廠商若係因承辦之公務員違背法令規定,使本應流標之採購案,因該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而使得標廠商得以承作該採購案,則上開所指之合理利潤,即屬該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
    此判決係採 「會計利潤」的看法,因為廠商是違法取得標案,本來就不應該獲得任何好處,所以只要有獲得利潤,就屬於不法利益。
  2. 超額利潤:指收益減去所有外顯及隱藏成本的餘額,此種算法認為「合理利潤」並非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6號判決:「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
    此判決係採「超額利潤」的看法,所以超出「合理利潤」的範圍才屬於不法利益,如果廠商獲得利潤在合理範圍,符合業界標準,在沒有不法利益得情況下,即不成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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