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卡通小孩舊衣,小心被著作權蟑螂盯上

2024-01-22

當家中有小朋友時,一定都有收過親友贈送的恩典牌小孩衣服,這些衣服有各種的卡通圖案,據新聞報導,因為小孩長大了,衣服穿不下,有媽媽把之前受贈的佩佩豬圖案衣服po上網轉賣,結果被國外的佩佩豬商標權利人委託臺灣的律師事務所進行網路搜查,被查到的就一律提告,然後要付出高額和解金才撤告,已經有數十名媽媽遇到了,但媽媽也質疑,為什麼權利人不去抓源頭而要欺負小市民?

》新聞來源:網售佩佩豬舊衣收「刑事通知書」,賣家:只賣20元

轉賣盜版商品,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合法商品,可以轉賣、贈與他人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合法重製物」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商標權的侵害,不需要徵求權利人的同意,此為所謂的「權利耗盡原則」。

所以如果是買正版的佩佩豬衣服,之後再轉賣他人,則一切合法。

盜版商品,轉賣、贈與他人,仍構成侵權

要留意的是,權利耗盡原則只適用於合法商品,如果是盜版商品,並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如果手上的是盜版佩佩豬衣服,則轉賣、贈與盜版衣服時,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商標權之行為,而需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成立的前提,以行為人「知悉」非合法重製物為前提

雖然轉賣、贈與盜版商品,仍然構成著作權、商標權的侵害而有刑事責任。

但是著作權法、商標法刑事責任的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以「故意」犯之為前提,意即行為人必須有認知到轉賣的標的是「盜版」的,如果主觀上以為是正版(別人給的哪知道正版盜版)商品而轉賣,因為欠缺犯罪的故意,檢察官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這種大公司不抓生產盜版源頭的廠商或店家,在網路巡邏對付小市民、強索高額和解金的行為,其實令人不齒,可稱為著作權蟑螂也不為過,如果情節輕微、無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悉轉賣衣服為盜版,其實成罪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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