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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車行經路口時,因乙車闖紅燈而發生車禍,甲因而受傷,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當天二人也在交通警察面前完成車禍筆錄。
之後雙方賠償條件談不攏,甲向地檢署具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甲不久後收到地檢署的發查通知,表示已將案件發查到警局辦理,警方聯絡甲、乙到警局製作筆錄,甲、乙疑惑之前不是做過筆錄了嗎?為什麼針對同一個車禍事件,還要再做一次筆錄?
車禍調查筆錄、過失傷害警詢筆錄的不同
車禍調查筆錄,係由交通隊的警察所製作,而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的警詢筆錄,則是由偵查隊的警察來製作。車禍調查筆錄、刑事案件筆錄的格式是不同的。
此外,車禍調查筆錄,並不會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的被告權利告知:(1)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2)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4)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另外,車禍調查筆錄內容較為簡略,通常只詢問車禍發生經過,而未必會問到傷勢情形、車損狀況等。
所以呢,車禍調查筆錄是不能直接當作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的筆錄,仍應重新傳喚告訴人、被告分別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