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傷害附帶請求財損,須繳納財損部分之裁判費

2025-03-22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以車禍事件為例,因他人疏失、發生車禍受傷的被害人,可對其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

財產上損害,非屬過失傷害罪之保護法益,應繳納裁判費

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必須因「犯罪」而受損害,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保護法益,僅限於「身體」、「健康」,而不包括財產上損害,且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所以像身體受傷所致的醫療費用、復健費用、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損害,可循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求償且免繳納裁判費。

但車禍的財產損害(例如修車費、代步費),則非犯罪所受損害,其實是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要件。

不過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法院民事庭會裁定命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補繳財損求償部分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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