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修理期間無車可用,可以求償代步費用嗎?

2024-12-07

甲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車輛受損嚴重,回廠檢修後,需要花30天修理,但甲的工作地點和住處有點距離,每天要開車通勤,現在無車可用,僅能花4萬元向租車公司租車一個月使用,甲支出的租車費(代步費)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嗎?

若有搭計程車或租車代步之必要,可請求代步費用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平日即以自行駕車為交通工具的人,在沒有車輛使用的情形下,改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Uber、租用其他車輛代步,是合理及必要的支出,與車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目前多數的法院裁判,都還是要求原告須提出支出計程車費、租車費的收據,以證明有此支出,而原廠修復車輛期間(估價單列出修理天數,或法院函詢保養廠修理天數)內,即會准許代步費的求償。

如果車輛毀損程度嚴重已無法修復、僅能報廢,也可以請求購買新車或二手車的合理等待期間(例如3個月,法官自由心證)的代步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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