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修理期間無車可用,可以求償代步費用嗎?
甲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車輛受損嚴重,回廠檢修後,需要花30天修理,但甲的工作地點和住處有點距離,每天要開車通勤,現在無車可用,僅能花4萬元向租車公司租車一個月使用,甲支出的租車費(代步費)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嗎?
車輛修理期間,可請求代步費用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交通工具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需,車輛因車禍受損進廠維修,當然會影響正常使用車輛的利益,且此等無法使用車輛的不利益,若對方對車禍發生具有過失,顯與對方過失侵權行致車輛受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得請求對方賠償。
請求代步費的損害賠償,是否須提出實際搭計程車或租車的收據?
關於代步費的求償,是否以被害人「實際」搭計程車或租車、提出收據為必要?如果跟親友借車,沒有實際支出租車費時,可否求償?這個問題,實務尚無一致的見解。
甲說:須證明有實際代步費支出
此說認為,平日即以自行駕車為交通工具的人,在沒有車輛使用的情形下,改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Uber、租用其他車輛代步,固然是合理及必要的支出,但須提出支出計程車費、租車費的收據,以證明有此支出,而原廠修復車輛期間(估價單列出修理天數,或法院函詢保養廠修理天數)內,可請求代步費的賠償。
若未能提出實際搭乘計程車、租用他車的發票或收據為憑,則難認確有此筆費用之支出,不得請求代步費之賠償。
乙說:不須實際支付租用其他車輛,即可請求代步費的賠償
因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發生車禍,致受到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害,不以被害人確實支出相關費用與否作為認定損害有無的標準,若被害人於事故前即以該車作為代步工具,也沒道理要求被害人事故後只能以省錢的方式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縱使是跟親友借車代步,而沒有實際租車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而支出費用,但這是基於親友間的情誼,殊無加惠於加害人之理,故應許被害人主張於車輛修理期間以「租車代步費用」計算其不能使用車輛之利益損失。
而每日租車費用該如何認定,則由法院依車輛的品牌、車型、年份等因素加以判斷(平價車約每日500元至1500元間),再乘以修理期間(含待料期間),據以計算代步費的損失。
若受損嚴重而無法修復,尋覓替代車輛期間,可否請求代步費的損害?
若車輛因車禍受損嚴重,其修復費用已逾車輛殘值,或實際上已無修復之可能,被害人即有尋覓代代車輛的必要,可能是買新車或買二手車,在覓得替代車輛前,理應也有代步費的損失。
承上,被害人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購買新車或二手車的合理等待期間(例如3個月,法官自由心證)的代步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