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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過去許多實務見解認為屬於「非訟事件」,不過近期一則最高法院裁定之見解,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並非一律適用非訟程序,而應視當事人關係定之。
依請求人是否為扶養義務人,區分適用之程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明定為戊類事件之扶養事件,係指受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履行義務,扶養義務人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變更扶養之程度、方法,及共同扶養義務人間義務分擔、墊付費用返還等其他與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有關之事件,此觀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規定自明。無扶養義務之人,為他人墊付日常生活費用後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者,既無涉其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分擔,即與一般財產權事件無殊。無論墊付、受墊付者間是否有親屬關係,均非前開法條所定扶養事件,尚無依家事事件法第74條規定,適用同法第四編所定家事非訟程序之餘地,法院應依訴訟程序為審理,俾保障程序參與者之權利。」
若請求人本身為扶養義務人,向其他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為其代墊之扶養費,涉及扶養義務的履行、分擔,屬於戊類扶養事件,適用「非訟程序」。
【例如】兒子扶養年邁母親,兒子向女兒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因兒子、女兒均為母親的扶養義務人,屬非訟程序。
若請求人非扶養義務人,向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為其代墊之扶養費,無涉扶養義務之履行、分擔,屬於一般財產權事件,適用「訴訟程序」。
【例如】弟弟扶養中風的哥哥,哥哥有配偶、子女,弟弟於是向哥哥的配偶、子女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因弟弟並非哥哥的扶養義務人,屬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