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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當事人和解、撤回訴訟以減輕法院負擔,民事訴訟法規定,撤回起訴、上訴、調解或於法院成立和解者,可於三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納之裁判費3分之2。
有些案件的一造當事人不止一個人,而當初法院繳費收據也是把所有當事人都列為繳款人,當退還裁判費時,當事人間就必須合意由其中一人具名領取,此時當事人除了聲請退還裁判費的書狀外(詳文末連結),另外需要檢附存摺影本及同意書(所有當事人簽章,同意由某人領取),法院才能據以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