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拘提到案之法院訊問庭,是否屬於「審判中」?

2024-06-29

甲涉嫌運輸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甲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拘提未果,法院於是發布通緝,某日,甲遭警察臨檢查獲其通緝犯身分,警察因此將甲移送法院訊問,法院開訊問庭時,是否需要為甲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審判」,不包含拘提、通緝到案之訊問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前段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依多數實務見解,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 之「審判」,係指所進行之一切程序而言,即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至第 290 條規定「審判期日」之一切訴訟程序,亦即自朗讀案由開始,至辯論終結止,不包含拘提、通緝之訊問被告程序,也不包含準備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

所以甲雖然遭檢察官起訴重罪(運輸二級毒品為十年以上之重罪),屬於強制辯護案件,但因為通緝到案之訊問庭,並非審判程序,所以甲未自任辯護人時,法院毋庸為被告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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