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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但自債務人提存10年後仍未前往法院領取提存物,甲在法院尚未簽辦提存物解繳國庫程序前,前往法院申請領取提存物,法院是否會同意甲領取?
十年除斥期間一屆滿,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清償提存的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的權利,依民法第330條規定,應於提存翌日起算10年內行使,若逾期行使,則提存物就歸屬國庫,法院會辦理解庫程序。債權人的權利,通說認為係公法上權利,本條所規定的10年,性質為除斥期間,該10年之除斥期間一屆滿,提存物就發生歸屬國庫的形成效果,債權人就無從行使權利。
所以甲自提存翌日起逾10年未行使權利,之後才申請領取提存物,法院提存所應駁回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