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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託乙營造廠商興建透天厝一棟,工程總價金700萬元,約定應於113年6月30日完工交屋,若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均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罰逾期違約金(即每天7000元),但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比例或日數上限。
最後乙營造廠商遲至114年12月31日才完工交屋,遲延549日,甲以契約並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上限為由,要求乙應賠償384萬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乙營造廠商無力負擔,直呼不公平,甲的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都是以合約為準,但是否合情合理?上法院是否會有不同結果?
當事人可約定「無上限」的逾期違約金,但法院可能認為違約金過高而酌減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並不會限制逾期違約金的上限或比例,但如果逾期時間一長,累積起來的違約金總額會非常可觀,會很輕易吃掉工程利潤而賠本虧錢。
為了控管風險,工程實務上,逾期違約金通常以工程總價20%為計罰上限,此計罰上限已廣泛為工程界所接受,並行之有年。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回到本文的問題,契約並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的天數或比例上限,以營造廠商的角度該怎麼辦?並非沒有救,營造廠商可主張按日以合約金額之千分之1計算「無上限」的違約金,顯然過高,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酌減,始為適當,而實務上,法院即有可能將違約金酌減至契約金額的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