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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可參閱文末連結)
本條為「違反保護令罪」,雖然刑度不重,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多半最後都可以易科罰金。但需注意的是,本罪的「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公務員(例如社工、警察)執行職務時發現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加以告發,且相對人事後縱使得到被害人原諒、和解,亦無法逕以撤回告訴之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