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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距離學校50公尺內經營電子遊戲場,經市政府稽查、勒令其停止營業,但甲依然故我,照樣繼續營業,市政府可否直接通知臺水、臺電公司,把電子遊戲場斷水斷電以制止其繼續營業?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符合一定要件時,得為斷水斷電之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直接強制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斷水斷電是法律所明定的直接強制手段之一。但從同法第32條規定,也可知道「間接強制」優先於「直接強制」的原則,僅在間接強制手段無法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才可使用直接強制的手段。
所以行政機關仍應先以怠金等間接強制手段命違規業者停業,若屆期仍未履行或改善時,才能採取斷水斷電的直接強制手段,否則即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