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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計程車司機,楊政雄是計程車司機,某日行駛在單向僅有一個車道的道路(路邊劃禁止臨停紅線)上,見路邊民眾舉手要搭上,甲因此違規臨時停車在路邊讓民眾上車,此時後方洽有乙騎機車前來,乙為了閃避違規停車的甲而被迫向左繞駛,結果對向又有丙車駛來,致乙、丙二車發生碰撞,乙因此受傷。
乙、丙二車雖然都沒有與甲車發生碰撞,甲對於車禍的發生、乙的受傷,是否應負過失傷害之刑責、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
路邊違規停車,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若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應負責
道路特定路段會劃設紅線,可認為該處如果有人停車,足以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與交通順暢,所以若有車輛違規停車在路邊,車輛通行危險就會升高,這也是社會常識。所以違規路邊停車而妨害車輛通行與交通順暢者,乃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而甲如果沒有違規路邊停車,乙就不需要向左繞行閃避甲車,也不會跟對向的丙車發生碰撞,所以車禍的發生、乙的受傷,自與甲的違規停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甲應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刑責,亦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若乙、丙亦有肇事因素的話,甲僅須依自己過失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