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勞工在受雇期間,是以健保第1類的「受僱者」來投保,而失業的勞工,除非有親人可掛眷屬,否則是以第6類以公所為投保單位續保健保,但保費可能會因此增加。而失業者,也會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通知,且國民年金保費的自付額也遠高於勞保自付額。
若勞工遭雇主違法解僱,勞工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成功復職之前,因此需要負擔較高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費,可否向雇主一併求償?
》目前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若雇主違法解僱致勞工額外繳納較高額之健保、國民年金保費,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