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沒分配到遺產的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是否負連帶清償之責?

2025-03-26

甲有價值300萬元的財產,但同時也積欠銀行100萬元的負債,甲生前立下遺囑,三名子女乙、丙、丁各分得價值150萬元、150萬元、0元的遺產。

甲過世後,銀行向乙、丙、丁起訴請求連帶清償100萬元,丁抗辯自己並未分得任何遺產,不須負清償責任,丁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縱未分得遺產,在繼承法律關係上,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遺囑僅能指定積極遺產的分配,而無法指定債務的繼承,而在繼承的法律關係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只是清償責任以繼承的遺產為限而已。

所以就算丁抗辯自己沒有分得遺產,在訴訟上,法院仍會判決丁須在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實際未分得遺產之繼承人,即毋須以固有財產清償

不過,民法第1148條第2項、同法第1153條第1項均規定,繼承人係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其實我們的法律並沒有不公平,雖然法院會判決未分得遺產的丁仍負連帶責任,但因為丁實際上未分得遺產,本質上是不須清償的,意即丁不用自己再掏錢出來還這筆繼承而來的債務。

所以,如果銀行對丁為強制執行,丁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自己實際上並沒有分得遺產,銀行不能對自己的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請法院撤銷執行命令,所以只要丁知道確保自己的權益,自己的財產是不會被法拍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