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必須確認口述內容是否跟遺囑內容相符,不是只有旁觀而已

2022-11-28

A見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於是請甲代書幫自己代筆遺囑,因為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甲代書找了朋友乙、丙來見證。當A抵達甲代書事務所後,A在甲、乙、丙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甲代書打字完成遺囑,並宣讀給A聽,接著A、甲、乙、丙一起在遺囑上簽名。

從程序上來看的話,甲代書的流程是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程序,但事實上,乙、丙在代筆遺囑時,只是坐在現場旁觀,沒注意聽A講什麼,在遺囑簽名的時候,也沒有去核對遺囑內容為何就直接簽名,這份代筆遺囑還有效嗎?

見證人應確認遺囑內容出自立遺囑人真意,且與其口述意旨相符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明文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乃在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本其口述意旨而作成,蓋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已無法向遺囑人本人求證,須賴見證人為證明。準此,公證遺囑關於二人以上見證人之指定,自應由立遺囑人為之,且不以在場見聞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作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尤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始符『見證』之法意。」

這則最高法院判決,雖然是針對公證遺囑,但其實也適用於代筆遺囑,因為見證的意義都是相同的。

什麼是見證呢?見證並不是只在現場當路人旁觀而已,而是必須仔細聽立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也須確認代筆人所寫的遺囑內容是否與立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如此才叫見證。如果只是徒具形式得在場,然後直接在遺囑上簽名,並不屬於「見證」,其實是無效的遺囑。

不過主張遺囑無效的人,要證明有這種表面見證的存在,其實是不容易的,在法院上如何有技巧得詰問見證人,問出有自己有利的答案,就是其中的關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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