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可否同時擔任遺囑執行人?

2023-07-17

立遺囑人,可在遺囑中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動產之繼承或遺贈登記等事宜,而遺囑執行人是否有身分的限制?是否需考量其利害關係?

不過依民法規定,以及法院實務見解,遺囑執行人的身分資格並無限制,只要是成年人、未受監護宣告之人即可。所以遺囑的見證人,也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而且像最有利害關係的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自無再禁止見證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之理。

》司法院35年6月24日院解字第3120號:「遺囑執行人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條所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外無其他之限制。」

》司法院98、99年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50則:「司法院35年院解字3120號解釋認為,遺囑執行人除民法第1210條所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外,無其他之限制。加以遺囑人既信任繼承人,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宜尊重其意思,如遺囑執行人無法妥當執行其職務時,另有規定得將其解任,以完成遺囑之執行。至於遺囑執行人被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等規定乃就繼承人以外之人為遺囑執行人之普通情形而為規定者,於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時,自無適用(參考,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330~3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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