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甲父有子女A、B、C三人,甲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4000元,原本是A、B、C三人各自負擔父親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用(共24000元),但A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甲父的扶養義務獲准,此時甲父的扶養義務人僅剩B、C二人,但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一樣還是24000元,會導致B、C每個月要支付的扶養費用變成各12000元?
這個問題換句話說,就是當部分扶養義務人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則其餘扶養義務人之責任(扶養比例)是否會隨之擴張?
部分扶養義務人已免除義務,其餘扶養義務人之責任不因此加重
民法第1118條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從該條文內容,僅規定扶養義務人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並未相對應規定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應予擴張,是從文義解釋而言,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之人,其「所免除之扶養義務」會擴張由其餘扶養義務人承擔。
民法第1118條之1的立法目的,就是考量扶養權利人對於扶養義務人有特定不當行為(如成年前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若仍令扶養義務人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平,乃予以酌減或完全免除扶養之義務,帶有懲罰扶養權利人的色彩。
因此,若經法院認定部分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減免,其扶養義務變成由其他義務人承擔,無異於要求其他未同予減免之扶養義務人承擔因扶養權利人不當行為所招致之不利結果,對於其他扶養義務人而言,自有不平,則該條條文本為達成事理之平所為之立法,毋寧創設另一不平之狀態,恐非立法之本意。
又如果其他未減免的扶養義務人,其扶養義務因而擴張,對於扶養權利人的懲罰就喪失意義。所以其餘扶養義務人的責任,並不會隨之擴張,以本文的例子來說,雖然A的扶養義務經法院裁定免除了,但B、C的責任不會增加,只需跟之前一樣,每月給付8000元的扶養費用給父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