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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住於某公寓大廈社區,樓上是住戶乙,因為社區大樓屋齡久了,開始發生管線破裂、漏水的情形,而住在樓上的乙更是長期疏於維修自家管線,導致持續漏水,使住在樓下的甲宅出現天花板滲水、裝潢毀損、壁癌等情形。
甲雖然僱工暫時修復,但只要樓上的乙漏水持續,很快得甲又會遇到同樣的狀況,甲向樓上住戶乙反應,請乙修復自己家管線漏水,結果被乙直接拒絕,甲十分生氣,除了提告求償之前修復自家漏水損失外,可以訴請法院命令「乙把自己家的漏水管線修好」嗎?該用什麼法條請求?
自家漏水不處理導致鄰居受害,為侵害鄰居「房屋所有權之行使」的情形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如果自家天花板漏水的原因,係因樓上鄰居自宅水管破裂或其他原因喪失防滲漏功能所致,即屬「妨害自家房屋所有權行使」之情形。受害者即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樓上鄰居修復他家漏水的問題,以「除去」對於房屋所有權行使的妨害。
該如何確認漏水原因?修復方法如何定?
如果鄰居否認自家有漏水呢?或抗辯你家漏水原因跟我無關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鄰居提出抗辯、否認自己為漏水原因時,原告就必須對此舉證,而證明的方法,不外乎就是「鑑定」了。通常都是請法院發函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下列事項:1、漏水原因。2、修復項目。3、修復方法。4、修復費用。
若鑑定結果認為漏水原因確為鄰居所致,而法官也認為技師出具的鑑定報告可採時,即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判決命鄰居依鑑定報告所載的「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修繕自家漏水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