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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正在法院打離婚官司,雙方都打算離婚,但因為雙方都主張對方應負婚姻破綻之責,所以法院仍須實質審理,以判決處理。但甲夫在離婚訴訟判決前,就發生意外死亡,此時法院是否仍可繼續審理下離婚判決?家事事件法對此有何規定?
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訴訟即終結
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立法者認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就解消了,所以離婚訴訟就沒有再為繼續進行的必要了,如此的立法設計,不能說錯,但因為最終沒有離婚判決,所以與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戶籍登記的配偶關係還是存在,有的人對此還是會介意。
而撤銷婚姻之訴的法律效果與離婚是相同的,所以也同時規定撤銷婚姻訴訟的夫或妻一方死亡,同樣視為訴訟終結,法院不會再下判決。
不過要留意的是,有些與離婚訴訟併合審理的附帶事件,未必會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結,例如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合併審理的案件中,雖然離婚之訴因一方死亡而終結,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屬財產權事件,不會因此終結,繼承人仍可承受訴訟,由法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