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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上的遺產繼承人,可分為「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兩種。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的區別,即民法第1138條所定四個順位的血親。而配偶繼承人,原則上與各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配偶並非同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並無代位繼承的適用,如果配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無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