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遇臨檢(或車禍)馬上喝酒,就可以逃過酒駕責任嗎?

2023-09-04

刑事法上的一個重要原則為「無罪推定」,這也明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酒駕的處罰,自然是針對「酒後駕車」而言。若無證據證明行為人是喝酒後駕車,不能排除行為人係駕車完畢後才喝酒的可能,基於無罪推定,就必須做有利於行為人的認定,意即不能對其定罪。

所以就會有人想出「事後再買酒喝」的花招:(1)酒駕後看到前面有臨檢,就把車熄火停在路邊喝酒,警察發現有異過來要酒測時,就辯稱自己是剛剛停車後才喝酒。(2)酒駕後發生車禍,趕忙跑到旁邊超商買酒猛喝,警察獲報到場酒測時,辯稱自己剛才發生車禍太緊張了,所以才喝酒的。

遇臨檢、車禍後補喝酒,不一定能逃過酒駕處罰,仍須視個案情節、遇到哪種法官(運氣)而定

首先,相信大部分的人會覺得,遇到臨檢、發生車禍後突然喝酒,是一個不合常理的行為,如果不是心虛,為什麼要突然喝酒?想必是有高度的可能性為:車主原本就酒駕,為了逃避責任、混淆喝酒的時間點才做這種事。

但這種「經驗法則」固然是沒錯,但似乎也不能排除有少數的怪人,會在奇怪的時間喝酒(還真的沒酒駕,事後太緊張才喝酒壓驚),所以光憑經驗法則也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只是一個推論。此時,「無罪推定」還是比較優先的原則。

當然,在實務上,應該沒有檢察官會接受被告這種抗辯,檢察官基本上都認為是被告心虛、卸責才事後喝酒,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即會向法院起訴。而到法院審判階段,如果運氣好,確實可能遇到堅守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官而獲得無罪判決。

不過,法院也不是隨便就判無罪,仍須視個案的情況而定,比如說,人喝酒之後馬上酒測,其數值是不準確的,可能驗不太出來,因為飲酒後酒精進入體內,需要經過消化吸收過程,血液及吐氣之酒精濃度才會逐漸上升,所以假設一個酒駕者發現前方有臨檢,馬上停車在路邊喝酒,警察立即過來實施酒測,其酒測值為0.30mg/L(0.15mg/L以上即違反道交條例、0.25mg/L以上即有刑責),這個酒精濃度就不可能是剛才喝的酒所致,而是本來就喝酒了,這時法院就不會採納被告的抗辯。

所以說,如果相隔時間越久,就越不易證明行為人體內酒精濃度非事後喝酒所造成,例如警察到場時間太慢、行為人逃回家躲了幾個小時後才被酒測,判無罪的機率就隨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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