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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工程行,為了便宜行事,趁夜將一大卡車的營建廢土傾倒在重劃區的一筆土地上,甲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藉本例說明如下。
傾倒廢土與竊占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竊占不動產,係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侵害他人對不動產的支配權。甲未經地主的同意,把一大卡車的廢土傾倒在土地上,這些廢土清除難度、所費甚鉅,顯然會妨害土地的正常利用,而甲也獲得不需支付代價而廢棄廢土的不法利益,會構成竊占罪。
也因為「妨害土地正常利用」為竊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所以傾倒的廢棄物如果數量不多,例如僅棄置幾包垃圾,雖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但因為幾包垃圾不足以妨害土地的利用、清除容易,所以不會構成竊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