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公布他人姓名、地址等資訊,是否違反個資法?

2025-03-08

甲十分熱衷於政治,某天在其支持政治人物的臉書貼文留言,但遇到反對陣營的支持者留言嗆聲,該嗆聲者帳號暱稱「小公瓜」,甲生氣之下,就肉搜小公瓜的個人資料,在其留言中,公開回覆:「小公瓜有種不要用暱稱留言,我就幫你公開你本名叫林思廷。」試問甲隨意公開小公瓜本名,是否違反個資法?

若非公眾或知名人物、亦非罕見姓名,單純公開姓名不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同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在貼文中僅僅提他人本名,而未同時提及其他足資識別本人之資料,除非是較為特殊罕見的姓名,而同一姓名有多數同名同姓者,實屬平常,所以在刑案當事人並非公眾或知名人物,亦非特殊罕見姓名的情形下,一般民眾單純藉由姓名,通常無法具體特定或連結該當事人究為何人,所以只在貼文中提及他人本名,不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該個人之資料,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欲保護之法益,不構成同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反之,如果除了公開姓名之外,同時公開地址或其他搭配下即足資識別本人身分之資料,即有違反個資法之虞而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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