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提供勞工的薪資明細,至少應記載何項目?

2024-08-07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每月發薪時,應提供勞工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例如薪資、加班費、獎金等),且雇主也應將明細備置至少五年,若有違反,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工資各項目明細,應包括何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提供予勞工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2.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3.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4. 實際發給之金額。
可提供紙本、電子檔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提供的工資各項目明細,可以用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資料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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