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外國人工作,雇主應盡的注意義務

2023-06-09

甲經營小吃店,小本經營但仍有人手需求,無奈少子化因素,導致一直徵不到人,後來朋友介紹一位越南女子乙來工作,乙女跟甲說自己是嫁來臺灣的,所以可以直接在臺灣工作,於是甲就直接雇用乙擔任助手。

結果甲被人檢舉非法雇用外國人工作,才發現乙是逃逸外勞而不是什麼嫁來臺灣取得居留權的外籍配偶,甲也因此被處以15萬元的罰鍰,甲喊冤自己也是被乙騙的,希望勞工局能撤銷處罰,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雇用外國人工作,原則上需要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的法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同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應申請許可的原則與例外

依上開規定可知,要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工作,必需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直接雇用的話,初犯會處15萬元起跳的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則會有刑事責任。

什麼情形可以不用申請許可呢?規定於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的但書:

  1.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 
  2.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3. 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而一般人根本沒有接觸第1款、第3款這種專家學者的機會,最多的情形就是第2款的外籍配偶了,如果是跟在我國設有戶籍的人民結婚,且取得居留證者,就可以直接在臺灣工作,不需要事先申請許可。

雇主負有較高的查證義務,若未善盡查證義務、輕率認為可不經申請而雇用外國人工作,仍構成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30034960號函釋:「雇主於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因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法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故雇主當應注意其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如係外籍配偶應徵工作,雖依前開說明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華工作,惟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若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3日勞職管字第1010511661號函釋:「聘僱外國人工作應課以雇主較高之注意義務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始認定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要聘僱外國人前,理應請外國人出示其身分證件相關資料,應查證該外國人是否具備「免予申請」之條件,僅在查證該外國人提供之身分及居留資料後,客觀上足以確信符合法定免予申請的要件,才能認定雇主無疏失。以此標準,除非雇主是被外國人以偽造的假資料或長很像的人頂替,而被欺騙,不然幾乎無法通過這個無疏失的審查門檻。

所以雇主要聘僱外國人時,縱使客觀上符合免予申請要要件(例如已提出結婚證明及合法取得居留文件),還是需要將聘任文件及外國人所附文件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日後的勞動檢查,才能舉證已盡查證義務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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