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暫時處分,類似於民事訴訟的假處分,若有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時,可向法院請核發暫時處分,暫時處分類型多元,例如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交付必要物品、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禁止出境等都是可其中之一。
而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等事件,若原告擔憂對造的婚後財產、或遺產突遭處分,對於勝訴後之執行有所妨礙時,可否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禁止特定不動產之處分?
暫時處分限於本案為「非訟事件」,訴訟事件不得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聲請暫時處分,須以本案為非訟事件且已繫屬法院(已向法院提出本案聲請),若提起者為訴訟事件,暫時處分之聲請就無法不合,法院不會准許,但如果家事訴訟事件併合非訟事件提起,仍可聲請暫時處分。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遺產分割均為家事事件法的丙類事件,屬於「訴訟事件」,所以不能聲請暫時處分,僅能聲請假扣押。而假扣押與假處分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假扣押若經核准,仍須向法院繳納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才能實施扣押,而暫時處分則不須繳納擔保金,且一經裁定,法院會依職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