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約定財產分配,一方反悔不去戶政登記,財產分配約定有效嗎?

2024-12-30

甲、乙二人為夫妻,因為感情失和,打算離婚,因此簽立了離婚協議書,同時也請二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簽名作證,關於夫妻財產分配部分,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甲夫應給付乙妻500萬元,雙方約定隔天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甲夫在詢問律師後,覺得要付給乙500萬元太多,於是反悔不願離婚而未前往戶政事務所,乙很生氣,主張雙方雖然未離婚,但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仍有拘束雙方的效力,訴請甲應給付500萬元,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離婚協議書中,兩願離婚與財產分配之約定,可能為「契約之聯立」

所謂「契約之聯立」,係指數個獨立契約互相結合,但彼此間具有「依存不可分離」的關係,性質上應同其存續或消滅,此乃因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單獨履行其他契約以達其契約目的,是倘一契約合法解除,其他契約應生同步解除之效力。各個契約相互間有無依存關係而為聯立契約,應綜合法律行為全部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習慣及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為斷定標準。

離婚協議書,通常是在同一份離婚協議書,結合兩願離婚、子女扶養探視及財產分配等契約,所以關於離婚協議書中關於金錢或其他財產給付的部分,衡諸社會常情,很可能是與離婚、子女親權等問題一併解約,而為契約之聯立。

則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有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其效力應依存於兩願離婚契約的效力,當一方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致無法離婚時,離婚條件無法生效,則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也不發生效力,所以本例的乙妻,無法持該份離婚協議書請求甲給付500萬元。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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