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對方,照顧扶養都由對方負責嗎?

2024-07-21

甲夫乙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甲、乙感情失合離婚,乙費盡千辛萬苦終於讓甲同意讓乙取得未成年子女丙、丁的單獨監護權,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登記。

但甲拒絕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理由是乙既然是小孩的單獨監護人,乙就要自己負起照顧、扶養的責任,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監護權之有無,與扶養義務並無關聯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俗稱一方單獨監護)而受影響,對小孩沒有監護權,但仍須負起扶養之義務,若未與子女同住,則行使監護權的一方,自能要求對方給付小孩的扶養費(除非離婚協議書已約定單獨負擔扶養費)。

以本文的例子,甲雖然沒有子女丙、丁的監護權,但其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所以不能拒絕負擔小孩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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