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的夫妻間財產給付,是否會被課贈與稅?

2022-02-2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每一年度(該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金額逾244萬元者,須課徵贈與稅。不過配偶之間的贈與,不論金額多少,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而夫妻在離婚時,可能會一併處理財產分配、贍養費等問題,例如在離婚條件中約定男方要給付女方200萬元、並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至女方名下,但如果在離婚登記後再給付(已非配偶關係),會不會因此就被課徵贈與稅呢?

離婚協議書記載之給付、可舉證為離婚約定給付者,免徵贈與稅

夫妻離婚,若依離婚協議或法律所規定應為之給付(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屬於贈與行為,不需課徵贈與稅。所以離婚約定所為之財產給付,並非一定要在離婚登記之前,就先移轉完畢,也可以在離婚登記後再進行。

如果在離婚協議書、法院關於離婚事件之判決中已有記載,即免徵贈與稅。如果未載於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者,就必須由當事人舉證證明此乃離婚約定之給付,否則即可能遭國稅局認為乃無償移轉,會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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