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給付贍養費(生活費),對方再婚了,還需要繼續給嗎?

2022-11-29

甲夫乙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甲承諾願意於離婚後,按月提供乙5萬元的贍養費(或生活費),甲於正常給付半年後,發現乙又再婚了,甲認為當時離婚後的情事已變更,乙既然再婚了,那就給新老公養就好了,豈可再跟自己索討生活費?而且自己付的錢,還可能被乙的新老公使用,想到這邊就更氣,於是拒絕繼續付款,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再婚是可預料之事,除非在離婚協議書中明定,否則給付責任不受對方再婚影響

離婚協議書的性質就是夫妻間的「契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贍養費」的給付條件、金額、期間,都是依契約而定,和民法所規定的「贍養費」無關。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要主張情事變更而調整原本契約所定的給付條件,需要該「情事變更事由」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無法預料會發生。但人民在離婚後再婚,實屬稀鬆平常之事,難謂無法預料。

所以除非離婚協議書已明定:「女方再婚後,男方毋須繼續給付贍養費。」否則是無法在對方再婚後就拒絕給付生活費的。所以離婚協議書的條款是不能輕率得約定、簽署,要深思熟慮後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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