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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夫妻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須有2位證人的簽名,此為法定必要條件。而離婚證人是否需要跟夫妻認識呢?找不認識的人當離婚證人,是否可以?
離婚證人,不需要與夫妻認識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353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只要離婚證人有「確認夫妻離婚真意」,且年滿18歲為成年人、未受監護宣告,即可擔任離婚證人,證人不需要原本就與夫妻認識,所以坊間才有這麼多收錢當離婚證人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