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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在家中休息,而有槍砲前科的朋友乙,拿著一個用紙包著、沉甸甸的物品交給甲,跟甲說這是玩具槍,請甲幫忙保管,甲心裡猜想這應該是把槍,但究竟是真槍、玩具槍並不能確定,還是基於朋友情誼,同意幫乙保管。
日後甲被警方查獲持有槍枝,且該槍枝經鑑定具有殺傷力,甲則抗辯自己不確定這是真槍,沒有犯意,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可預見」持有之物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即構成犯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可稱為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未必故意。
若某犯罪僅處罰「直接故意」者,會於法條規定「明知」要件,若無,則兼處罰直接故意及未必故意。
持有槍砲、子彈之處罰,也處罰未必故意,所以只要以行為人的知識、經驗以觀,可預見其持有的槍枝、子彈可能為真槍(例如覺得也可能是玩具槍或無殺傷力之空氣槍),仍具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之未必故意,應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