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是否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

2022-03-11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重要訴訟法上原理原則,例如同一件事情經法院判決後,不能再告第二次,但此一原則並不適用於「非訟事件」。像子女監護權、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均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並無「一事不再理」的適用

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400條關於訴訟事件一事不再理的規定,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所以非訟事件,並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故當事人就同一非訟事件重覆聲請,法院不得逕以重覆聲請而在程序上駁回。

但也不代表非訟事件就可以一再得聲請起,假如原確定裁定的內容並無不能實現、或原裁定違法應予變更的情形,法院雖然不能用一事不再理的理由駁回,但仍可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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