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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從小就由養父乙、養母丙收養,之後養父乙、養母丙分別死亡,甲先後繼承了養父乙、養母丙的遺產,後來甲聽聞自己的生父丁名下有不少財產,甲為了再繼承生父丁的遺產,於是以認祖歸宗為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希望回復跟丁的親子關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
若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法院可駁回終止收養之聲請
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雖然養父、養母都死亡後,養子女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但並非聲請就會一概准許,仍須審查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之事由,且法院會通知本生家庭父、母及兄弟姐妹對此表示意見。
如果終止收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且未能取得養家及生父、母或本生家庭兄弟姊妹的認同,可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法院可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