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不正確對酒測器吹氣,也屬拒測行為

2025-02-08

甲聚餐中喝了幾罐啤酒,但心存僥倖還是開車回家,在路上卻遇到警察臨檢,警察聞到甲一身酒氣,詢問甲有沒有喝酒,甲說剛才聚餐喝了幾口但意識還是很清楚的,警察於是叫甲下車,要求甲接受酒測。

甲說好下車接受酒測,但經警察解說吐氣方式(連續5秒)後,甲一直只用嘴含住酒測器,吐氣1秒就停了,期間又以要喝水、打電話為由中斷,前後耗了半個多小時,警察問甲是否拒測?甲說要測,但還是只含住酒測器不好好吐氣,試問警察可否對甲開立拒測罰單?

拒絕接受酒測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警察有合理懷疑駕駛疑似酒駕時,即可依法對駕駛實施酒測,若拒絕酒測者,依上開規定,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若未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繳清罰鍰即可領回車輛)、吊銷駕照(三年後可再考領),處罰也是滿重。

以消極方式規避,亦屬拒測

所謂「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不以駕駛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準據,駕駛雖未明示拒絕測試,但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的時間,亦屬拒測行為,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的文義解釋,也沒有把駕駛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

因此,只要駕駛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的實質作為,不論是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或是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的適用。以本文的例子來說,警察已經給甲多次酒測機會,並告知正確吐氣方式,但甲仍僅口含酒測器吹嘴而未吹氣(或只以短暫吹氣之方式接受酒精測試),足認甲以消極方式規避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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