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當事人閱卷

工卻善其事必先利奇器、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知道法官手中有什麼資料,才能在訴訟中規劃正確的策略。

但法院並不會主動提供訴訟當事人卷證資料,當事人所能得到的,最多只是對造書狀的繕本而已,而關於卷內證據、筆錄、鑑定等資料,需要當事人向法院聲請閱卷才能取得,可委任律師到法院閱卷以取得法官手中的卷證資料。

計費方式:影印費用、車馬費(中部以外法院)另計。
委託範圍:至法院影印全數紙本卷證(彌封卷或證物除外),裝訂成卷交予委託人。

7,000 T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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