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股票遺失時,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回復票據及股票權利。
委託範圍:資料整理、案件討論、代為聲請、代收法院文書、代為登報(費用另計)。
備註:除權判決開庭由當事人出庭(不含律師出庭),若需律師出庭,則費用另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