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羈押事由主要有三種:(1)逃亡之虞。(2)串供或滅證之虞。(3)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在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需要在羈押聲請書中載明「羈押事由」,可以同時三者或二者兼備、也可以擇一。

某日甲在家中休息,而有槍砲前科的朋友乙,拿著一個用紙包著、沉甸甸的物品交給甲,跟甲說這是玩具槍,請甲幫忙保管,甲心裡猜想這應該是把槍,但究竟是真槍、玩具槍並不能確定,還是基於朋友情誼,同意幫乙保管。

甲借了50萬元給乙,但乙一直拖欠不還,甲在盛怒之下,找人圍住乙,並嗆聲乙如果不還錢的話試試看、想要斷一隻手或一隻腳嗎?乙在驚嚇之下,掏出10萬元交給甲,乙離開後旋即前往派出所提告甲恐嚇取財,試問甲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

甲涉嫌運輸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甲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拘提未果,法院於是發布通緝,某日,甲遭警察臨檢查獲其通緝犯身分,警察因此將甲移送法院訊問,法院開訊問庭時,是否需要為甲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