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甲因為失眠前往身心科診所看診,醫師開立服爾眠安眠藥供其服用,甲知悉服爾眠為管制藥品,其主要成份是FM2。而甲的朋友乙也有失眠困擾,而乙懶得去看診,乙於是直接向甲索取該安眠藥,甲沒想太多,就直接把手邊的服爾眠錠10顆交付給乙,甲舉手之勞的行為其實已經觸法。

在刑事偵查、審判程序進行中,「羈押」之目的是在「保全證據」及「確保行為人」到庭,意即「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乃羈押之原因,但羈押之決定與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本屬二事,法官為羈押決定時所得接觸之事證與判決當時所得依憑之事證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曾經被羈押,未來也是可能判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而來,且依同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所以當刑事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應同時判決駁回附帶民事的請求。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第5項前段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甲男、乙女是同事,甲男對乙女有好感想要追求她,但甲男卻常常傳一些性騷擾的訊息、自己隱私部位的裸露照片給乙女,在公司時也不時開口說要跟乙女約會,經乙女明確表示拒絕後,甲男依然故我,乙女除了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的申訴之外,是否有可能對甲男提出刑事告訴?

在我國持有槍枝是重罪,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槍枝、子彈是否屬「於違法槍械」?實務以「是否具殺傷力」作為認定的標準,所以殺傷力的鑑定也是一門專業,普遍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刑事鑑識中心負責鑑定,而鑑定方法有哪些呢?

甲欲從事室內裝修工程業,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就直接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刊登廣告對外招攬業務,並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房東簽約承租店面,甲縱使沒有詐欺的意圖,但還是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