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設立登記」公司之名義營業及簽約,有刑事責任
甲欲從事室內裝修工程業,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就直接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刊登廣告對外招攬業務,並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房東簽約承租店面,甲縱使沒有詐欺的意圖,但還是有刑事責任。
甲欲從事室內裝修工程業,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就直接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刊登廣告對外招攬業務,並以「A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房東簽約承租店面,甲縱使沒有詐欺的意圖,但還是有刑事責任。
京華廣場座落土地(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地號土地),檢察官為了確保京華城弊案的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此扣押的性質為刑事扣押,不過該筆土地另有銀行設定的抵押權,若威京集團無力償還借款,銀行還可以法拍這筆土地以清償借款嗎?
甲是列管毒品人口,須定時至轄區警局採尿,某次甲吸食安非他命後3日,前往警局採尿,警察未儘速將尿液送至檢驗機構檢驗,而是在過了3個月後,才把尿液送到檢驗機構檢驗,而甲的尿液檢體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臺灣詐騙嚴重,政府為了打詐,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增了許多針對詐騙集團的刑罰加重規定,也增訂了自首、自白相關的減刑規定,本文為大家簡介新法制定後的一些重要條文。
甲積欠債主乙200萬元未還,乙雖然已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但甲故意將帳戶的存款都轉移走,借用他人帳戶存錢,名下只有數筆持分零碎土地(公告現值150萬元)、某有限公司的登記出資額(80萬元)。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而遭警方持拘票拘提到案,警方要為甲製作筆錄時,甲因為毒癮發作、臉色發白、呆滯、嘔吐,顯有意識不清楚之情形,但警方為了趕檢察官下班前將甲移送地檢署複訊,明知甲非常不舒服,仍命甲繼續製作筆錄,甲因此自白販賣毒品,試問警方此種行為是否合法?所取得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
某甲於偵查中供稱自己以2000元向乙購買2公克的安非他命,在乙被檢察官起訴後,甲於審判中再次傳喚出庭作證,甲卻改稱自己是和乙合資購買毒品,並非向乙購買,甲的供述前後不一,則甲的證詞還可以採為審判的證據嗎?
甲某日與乙、丙發生口角,遭乙、丙毆打受傷,甲對乙、丙提出刑事傷害之告訴,乙、丙也雙雙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階段,甲跟乙談妥和解條件也拿到賠償,但丙則拒絕賠償而無法和解,甲因為不想追究乙了,甲可以只撤回對乙的傷害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