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113年7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洗錢防制法,其第2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甲建商工地發生工安事故,遭縣府建設處勒令停工,但甲建商為了儘速復工,秘密行賄縣長,故縣長施壓建設處違法讓工地復工,建設處基層承辦乙,知道不應該讓工地復工,於是向處長提出建言,處長口頭說會再瞭解,隔日,處長拿了一張縣長寫的條子交給乙,條子上寫「不管用什麼方法,立即讓工地復工」,乙於是簽辦工地復工事宜,使甲建商成功違法復工。

據報載,因京華城弊案遭收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其辯護律師以身體狀況欠佳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聲請狀送入法院後次一上班日,法院以沈慶京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為由,裁定命7日內補正。

甲因為長期有失眠情形,至醫院身心科就診,經醫師診治後,依甲的病情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含有佐沛眠(Zolpidem)之鎮定安眠劑」服用,某日甲聽朋友乙說自己心情不好、睡眠品質不佳,甲熱心得分裝數顆安眠藥給乙試用。

據新聞報導,PLG球員周儀翔因為開車時使用手機,遭警察上前盤查時,發現周儀翔身上散發酒味,要求周儀翔接受酒測,但其拒絕受測,警察於是開出拒測的18萬元罰單、移置保管車輛後,讓其離去(後續還會吊銷駕照),事情見報後,周儀翔也丟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