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某公司堆置在工地的一批電纜遭竊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取監視器後,懷疑是甲所為,於是警察不以通知書的方式,直接在清晨到甲的住所敲門,要求甲配合到警局製作筆錄、協助調查,而甲向警察詢問:「我一定要去嗎?我可以不去嗎?」警察則回稱:「你只要過來講實話就好了。」

公眾人物如鄭文燦、柯文哲涉貪的羈押案件,當地方法院裁定出爐後,檢察官不服裁定而提出抗告,地方法院都迅速將抗告書、案卷送交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在收案後立即分案,在一天內作出裁定,速度比一般市井小民的案件的快得多。

少女甲未婚生子,在醫院生下小孩後,因為甲女沒有養育嬰兒的能力,於是把嬰兒留置在醫院後自行離去。而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甲因金錢糾紛遭人提告詐欺,但因為甲人在國外工作,經檢察官傳喚未到而發布通緝,甲在回國入關時,才發現自己因案被通緝,通緝會導致甲被認為有罪,而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嗎?

前臺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因京華城弊案,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彭振聲的辯護律師在隔天向法院提起抗告,但隔日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其原因為何呢?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乙女之後離婚,約定由乙女擔任丙子的主要照顧者,但甲男可於隔週末的六、日與小孩會面交往,但某次甲男將丙子接回後,藉故不將小孩交還,也不告知小孩的下落,乙女可以對甲男提出略誘罪的刑事告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