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有法律上、事實上生父其中一人的親子鑑定報告即可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但乙女在離婚之前,和丙男發生婚外情而懷孕,在離婚前生下丁子,戶政事務所依法將丁子的生父登記為甲男,乙女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丁子與甲男的親子關係不存在,消除戶政的生父登記,是否同時要取得甲男、丙男的親子鑑定(DNA鑑定)報告?還是只需要其中一人的就可以?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但乙女在離婚之前,和丙男發生婚外情而懷孕,在離婚前生下丁子,戶政事務所依法將丁子的生父登記為甲男,乙女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丁子與甲男的親子關係不存在,消除戶政的生父登記,是否同時要取得甲男、丙男的親子鑑定(DNA鑑定)報告?還是只需要其中一人的就可以?
依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過去許多實務見解認為屬於「非訟事件」,不過近期一則最高法院裁定之見解,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並非一律適用非訟程序,而應視當事人關係定之。
甲父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父往生時留下不少遺產,但乙、丙為了獨吞遺產,明知甲父沒有什麼債務,卻向丁謊稱甲父生前欠了很了債尚未還完,如果繼承的話,會面臨複雜的法律關係,最後可能也分不到什麼遺產,所以建議丁向法院拋棄繼承,乙、丙再補償丁50萬元。
甲夫、乙妻離婚,約定僅5歲的未成年子女丙由甲夫單獨監護、與甲夫照顧同住,但乙妻離婚後不付小孩的扶養費,甲夫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甲夫可否以現在小孩完成大學學歷是必備的,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至小孩大學畢業為止」?
甲在同一天自書兩份遺囑,日期都寫110年10月10日,一份指定將A地由兒子繼承、一份指定A地由女兒繼承,但無法分辨哪一份先寫、哪一份後寫,當甲過世後,其兒女找到這兩份內容相互牴觸的遺囑,哪一份遺囑才有效?
甲父突然中風喪失意思能力,其醫療費、入住機構的照護費,對子女來說是一筆沉重的負擔,而甲在銀行尚有存款可以支應,但甲已經沒有意思能力了,所以子女打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甲父有小孩乙、丙二人,甲父名下有不少財產,但因年邁失智嚴重,乙、丙在法院監護宣告事件中,都爭取擔任甲的監護人,而第一審法院裁定由乙擔任甲父的監護人,但丙不服,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而乙是否可先持一審監護宣告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開始執行監護人職務?
甲夫、乙妻因故吵架,乙妻負氣跑回娘家,然後持甲夫罵自己的Line訊息、錄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最後裁准並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甲夫不得對乙妻為家庭暴力行為,且命甲夫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甲夫不能接受此結果,在收到保護令後立即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否會使保護令暫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