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身陷弊案而遭羈押禁見中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監所中寫了一份聲明,主旨為「本人辭去台灣民眾黨主席一職,辭職自送達秘書長周榆修起生效」,聲請法院准許將此份聲明書交付周榆修,法院認為對於偵查並無妨礙,因此裁定准許。

甲與乙簽訂租地建屋契約,約定租期20年,甲於土地上興建廠房一棟(未辦保存登記),而甲因為經營不善,在租約走到第10年時,甲把事業頂讓給丙,也把廠房一併讓與丙(轉讓事實上處分權),地主乙對於甲沒有經過允許就讓丙接著使用廠房,乙主張丙沒有土地使用權,要求丙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

甲開車在路上發生車禍,車輛受損嚴重,回廠檢修後,需要花30天修理,但甲的工作地點和住處有點距離,每天要開車通勤,現在無車可用,僅能花4萬元向租車公司租車一個月使用,甲支出的租車費(代步費)可以向肇事者求償嗎?

有關於「物品」的損害賠償計算,基於「損失填補原則」,亦稱「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加害人賠償範圍不能超過被害人所受損害範圍。而「物品」會隨著時間而損耗,所以會加以折舊,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往往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的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就會違反損失填補原則。

甲某日騎機車行駛在馬路上,但因為路面凹陷之故而摔車,因此身體多處骨折、住院休養多日,因為甲自己有投保意外醫療保險,因此可獲得住院相關之理賠。之後甲向道路管理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機關認為甲的住院支出,已獲得甲所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理賠,故住院支出應自賠償額中扣除,機關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但法律也不禁止第三人幫忙清償他人債務(例如爸爸幫兒子還掉卡債),而第三人幫忙清償債務的法律關係,也是有學問的,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清償債務嗎?而且也會因第三人就該債務是否有「利害關係」,法律效力亦有不同。

甲積欠乙借款50萬元未還,而甲又把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而帳戶內則有詐騙被害人匯入的款項40萬元,經被害人報警後,警方將甲的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帳戶內款項遭凍結不能提領。而乙則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扣押甲帳戶內的存款,並將款項交由乙收取,以清償甲對乙的債務。

甲是有錢的財團大老闆,某日強烈颱風來襲,某社區數10戶居民的住家遭土石流而淹沒,頓時流離失所,甲於是向所有居民承諾要幫忙出三個月住旅館的費用,居民也都同意了,讓居民有時間整理家園,有媒體的新聞報導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