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的訴訟上和解、判決,效力有何差別?
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人就分割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分割,不過分割訴訟亦可於訴訟中成立和解而製作和解筆錄,不過法院的共有物分割判決、共有物分割和解筆錄,其效力尚有差異。
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人就分割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共有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分割,不過分割訴訟亦可於訴訟中成立和解而製作和解筆錄,不過法院的共有物分割判決、共有物分割和解筆錄,其效力尚有差異。
提起民事訴訟,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有時裁判費是一筆負擔,例如遭詐騙集團為投資詐騙的被害人,受騙金額為500萬元,則被害人如果是要對犯罪集團成員、人頭帳戶所有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需要先向法院繳納50500元之裁判費,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有關車輛、不動產借名登記訴訟,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將財產返還登記給自己,而出名人拒絕返還時,借名人可向法院提出返還登記物的訴訟。
多人同時發生意外(例如重大車禍、空難等)死亡時,死亡的時間不易證明,但死亡時間的先後,會影響到某些人繼承權的有無、繼承比例等法律關係。但以空難為例,一對夫妻均死亡,但沒有辦法確認其死亡時間的先後。
甲於民國60年時,向乙購買A屋及座落之B地,A屋只是普通磚造房屋並無產權登記,只有房屋稅籍,無法辦理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不知什麼原因,乙也沒有將B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但確實在收到買賣價金後,讓甲持續使用A屋及B地。
社會上有一種人想要告人,但又不想讓被告知道自己的地址(怕被報復、重視個資等原因),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地址提告嗎?事實上,這個想法不切實際,提起民事訴訟就光明正大得提出,法院會讓你知道被告的地址,相對的,自己的地址也應該讓對方知道才是,而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規定。
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若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方法時,任一共有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而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依該項第1款、第2款規定,可以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分割方法詳細介紹可點選文末連結),不過依法院實務見解,係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一定要原物分割有困難或無經濟效益,始能為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