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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銀行鉅額債務,銀行已取得對甲的債權憑證,甲為了避免遭到銀行強制執行,於是商借表妹乙的郵局帳戶使用,甲把錢都存在乙的帳戶中,並持乙的提款卡、存摺、印鑑領錢,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刑責?
大學生甲遭到網路詐騙,但因為年紀甚輕,獨自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至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會緊張不已,甲的父母親可否在甲做筆錄、偵訊時陪同在旁,以減輕甲的壓力?
甲向乙購買5包安非他命,隔天甲持有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當警察詢問甲的毒品來源為何時,甲為了包庇乙,於是向警察謊稱這5包安非他命是前天跟丙買的,警察聽聞後就開始調查丙是否有販賣毒品犯行。
甲以不實的發票侵吞公司的公款,而同事乙在尚無人發覺的情況下,為甲湮滅相關的犯罪證據,以免甲被公司發現,乙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165條的妨害刑事證據罪?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給乙遭查獲,甲在偵查、審判中都自白認罪,也供出毒品來源讓檢方查獲,最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個月,甲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嗎?
甲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遭拘提,甲在偵查中認罪,但甲被檢察官起訴後,甲先於法院第一次開庭的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主張無罪,但後來甲想想覺得法官心證已定,否認也沒用,只是被判更重而已,於是在第二次開庭的審理程序中再次認罪,甲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偵、審自白減刑規定?
我們一般人對於刑法傷害罪的理解,通常會認為身體機能的完整性(例如外傷),而沒有想到心理狀態(例如精神狀態)也可能是傷害罪的保護客體。
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