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甲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遭拘提,甲在偵查中認罪,但甲被檢察官起訴後,甲先於法院第一次開庭的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主張無罪,但後來甲想想覺得法官心證已定,否認也沒用,只是被判更重而已,於是在第二次開庭的審理程序中再次認罪,甲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偵、審自白減刑規定?

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